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更趨嚴格的反壟斷修法 值得肯定也值得憂慮

(本文首刊於「想想論壇」)

林靖堂

農曆春節後首周上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旋即於昨(20)日,呼應台灣民間社會2012年去年一整年對反媒體壟斷立法的呼籲與期待,終於將NCC版反壟斷專法《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全文公諸於世。而此法出籠,不僅成為台灣首個媒體領域體現反壟斷精神的法案,也將可能促使台灣媒體產業環境出現重大變革。

此套反壟斷法,經過去年901反媒體壟斷大遊行訴求立法以來,歷經半年民間團體不斷的督促與呼籲,NCC從本來只願承諾以專章形式納入2014年才可望規劃完成的匯流法草案,到最後不得不向輿論低頭,將反媒體壟斷法改以專法形式,於半年將草案規劃完成,並可望於今年6月遵守承諾送達立院接受審議。這其實一方面反應著,媒體產業結構管制刻不容緩,也反映對於重大公共政策的立法,若有效率執行,縮短立法歷程且兼顧立法質量並無不可。

而昨日公諸於世的NCC版《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反媒體壟斷專法共六章、53條草案內容中,不僅包含眾所矚目的跨媒體水平與垂直整合、併購的限制,也包括將編輯室公約納入媒體自律機制,作為新聞第一線從業者勞動權保障;更嚴格賦予民眾更正答辯權與主動的媒體近用權;以及過去為人所詬病,媒體產業資訊的透明化、首度將有線電視多系統頻道經營者(MSO)與頻道代理業者納入管制規範等,當然篇幅最大者,即在如何認定媒體產業中併購與壟斷的定義,並且明確畫出那條媒體水平垂直與跨業結合的紅線。

如上所述,無論就立法效率、專法內容而言,初步來看,社會是應當給予石世豪主委與NCC一點鼓勵。從法案的實際內容與思考,不難看出石主委仍保有過去擔任副主委時對媒體壟斷的立場,也可看出其確實具有一定水準的立法專業。然而,此法雖在立法精神、法案架構上有適度回應社會反壟斷輿論聲浪,卻仍有諸多尚待釐清以及未來在法律通過後可預見的實質認定與執行問題。

例如,該法雖然第二章集中化管制與跨媒體壟斷防制設下包括收視率、收聽率與閱讀率等門檻與障礙,作為媒體事業是否壟斷與集中化的認定依據。然而,如何量測與取得這些關鍵的統計數據,將會是重要的爭議焦點之一?

這些爭議包括,長期以來台灣平面媒體的閱報率,皆因具規模的報業集團未積極加入客觀統計的第三方稽核組織,一直處於各自宣稱的狀態;再者,由於台灣廣電產業長期的不健全發展,部份原因被歸咎於收視率、收聽率調查機構在抽樣、測量方法上的質疑。在未來一旦修法通過,NCC如何取得一份各界高度共識,可接受公評的統計數據作為反壟斷與跨業結合的認定標準,是最重要的關鍵問題所在。

其他的問題包括,編輯室公約納入保障新聞工作者勞動權,以及近一步具體賦予民眾更正答辯權與主動的媒體近用權等,但這些問題不外乎促進多元與勞動保障的條文仍無罰責,使其可直接賦予法律實際效力保障民眾媒體近用權與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

同時,此法在促進媒體多元的立法設計上,其實牽涉有其他部會之處,例如同為傳媒與文化產業,並主宰媒體獎勵輔導的主管機關文化部。石世豪規劃此法設有賦予獎勵補助媒體工會民間團體、媒體學術發展,以及公民媒體近用的輔導義務。但從政府職掌劃分而言,上述部分已涉及文化部等機關組織業務,是當應與其他部會共同參與立法,讓反壟斷法典同時完善適用在NCC監理督導的業務與文化部輔導獎勵的職掌。

總結而言,NCC版反壟斷專法《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確實可以看出本屆NCC委員會與石世豪主委對反壟斷的思考,是以較為嚴格的態度看待台灣傳媒產業併購與整合風潮。從此草案的內容,也可以看出NCC想藉此整頓台灣傳媒環境的企圖。然而,修法仍有漫漫長路,那些法律未竟之處,以及碰觸到台灣傳媒產業政經利益之處,如何排除萬難解決紛爭,才是NCC、朝野政黨與公民社會面對的真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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