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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蘋果》簽訂台媒唯二編輯室公約 管中祥:非常開心


林靖堂   採訪報導

台灣《蘋果日報》工會今(18)發布新聞稿表示,在歷經5個月勞資協商後,台灣《蘋果日報》工會與資方達成共識,在今天正式簽訂「編輯室公約」,確保《蘋果日報》編輯自主和新聞自由,成為國內媒體首份具「團體協約」效力的新聞編輯室公約,《蘋果》也成為繼公共電視之後,唯二正式簽有「編輯室公約」的台灣媒體。學者表示,台灣能有媒體與資方簽訂一部具「團體協約」效力的「編輯室公約」,代表台灣新聞自主又向前邁進一步,非常開心。

工會新聞稿指出,蘋果工會去年9月成立與蘋果編輯室公約的提出,起因於當時香港壹傳媒集團出售台灣壹傳媒集團予旺中、中信、龍巖與台塑集團案。彼時《台蘋》員工憂心,台灣壹傳媒集團基層新聞工作者的編輯自主和勞動權益將受到影響,因而在工會發起成立後,陸續擬具編輯室公約與團體協約草案,希望和資方協商簽訂,給予保障。

《蘋果》工會表示,該編輯室公約去年12月經勞委會認定,具有《團體協約法》所稱「團體協約」效力,因此勞資雙方在簽署後,將依《團體協約法》規定送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備查。這也意味,編輯室公約不僅單單保障新聞工作者的編採自主,同時也近一步具備保障媒體員工勞動工作權的法律效力,促使新聞專業提升。

新聞稿中指出,工會《蘋果》編輯室公約共分6章、35條,依目前《蘋果》運作狀況制訂,規範勞資共同維護《蘋果》公正客觀的立場,不受黨派、商業或利益團體左右,任何一篇報導都不能被收買,也不刊登偽裝成新聞的置入性行銷,並要定期檢討疏失。工會也將有權代表編輯部員工向總編輯提出其的重大缺失,要求總編輯正式回覆。公約中也針對編輯部員工的人身安全、訴訟扶助等進行保障,提升編輯部工作者的勞動環境。

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管中祥對於台灣《蘋果》工會與資方簽訂了一部具有「團體協約」效力的「編輯室公約」表示非常開心。他指出,台灣在促進新聞自由、媒體專業,以及保障勞動權益上努力了這麼久,如今有此一成果是值得高興的。

管中祥說,《蘋果日報》雖然有很多報導上的爭議,近幾個月來交易案風波不斷也使得人心不安,但是「編輯室公約」的簽訂至少讓台灣或者蘋果日報內部的新聞自主跨出一步。他說,台灣的新聞自主與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20年來透過許多人的努力,成果雖然緩慢,但是仍然持續不斷在進展,這是值得高興的。

新聞「編輯室公約」是由前自立早報副總編輯、現任新頭殼新聞網董事長蘇正平所引入與倡導,並在19年前《自立事件》發酵,因當時自立報系經營權移轉而引發員工自救,並要求與資方簽訂「編輯室公約」爭取報社內部新聞自由。

當時,最後雖因與自立報系資方談判不成,而使自立報系工會爭取「編輯室公約」的運動終告失敗,但也促成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誕生。而今,台灣簽訂編輯室公約,保障基層工作者自主採寫新聞的媒體,僅有公共電視與今日的蘋果日報。

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台灣新聞史新頁 勞委會:編輯室公約屬團體協約


林靖堂   採訪報導

「這是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一刻!」、「早該做了!」這是台灣壹傳媒集團蘋果日報工會理事長蔡日雲與政大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對本月14日勞委會認定編輯室公約屬於團體協約,適用團體協約法雇主不得迴避所作的評價。

1117日台灣壹傳媒蘋果日報工會曾在「我要蘋果,不要黑手」活動要求資方與勞方簽訂工會所擬定的編輯室公約,但當時台灣壹傳媒集團的舊資方代表曾以編輯室公約不屬於團體協約範疇,拒絕簽訂編輯室公約。隨後,蘋果日報工會遂於上個月27日函請行政院勞委會針對「編輯室公約是否屬於團體協約」進行認定與釐清。

在經過蘋果工會與資方半個月內兩次的勞資協商談判後,勞委會於本(12)月蘋果日報勞資編輯室公約第二次協商隔(14)日,作出決議函。勞委會在回覆蘋果工會對編輯室公約是否屬於團體協約範疇的函文中表示,「蘋果日報工會所提的編輯室公約,條文內容包括工作時間認定、申訴制度、 訴訟扶助及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事項等,為團體協約得約定事項」。

勞委會因此認定,蘋果工會所提的「編輯室公約」是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的書面契約,雖契約名稱未載明「團體協約」,不影響「編輯室公約」在《團體協約法》上的法律效力。

據此,勞委會在回復蘋果工會的函文上清楚指示,蘋果日報的雇主不得逕以非團體協約為由,拒絕與工會進行協商。

對於勞委會此項認定,包括蘋果日報工會、媒改學者與反媒體壟斷民間團體皆表贊同,並在臉書上將勞委會此回覆函廣為分享、傳閱。蘋果工會理事長蔡日雲便表示,這是「這是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一刻!」,而長期關心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的政大新聞系劉昌德老師也認為,這不僅是台灣新聞自由史上歷史的一刻,而是政府這樣的認定「早該做了!」

比起過去,「編輯室公約」儘被認定為媒體內部的自律協約而言,這次由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入法,作為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新聞自主保障,的確是台灣新聞史上值得一書的時刻。

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管中祥即表示,編輯室公約的概念在過去僅僅只是新聞自主,編輯室與資方間類似私人契約的關係。當其時,若發生勞資爭議與資方介入編採自主,勞動保障單位無法介入。他認為,「沒有勞動權就不會有新聞編採與專業自主」。編輯室公約納入團體協約的法律保障,結合勞動權與新聞自主的保護,是保障新聞專業自主的「必要途徑」。

但即使如此,台灣壹傳媒集團三大工會對該集團基層新聞工作者,在本次壹傳媒交易案的權益保障之路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勞委會雖然已認定,編輯室公約屬於團體協約範疇,雇主不得以非團體協約理由迴避簽約,但最後能否將編輯室公約與團體協約納入壹傳媒未來的保障?管中祥說,壹傳媒的新資方曾明白承諾會「尊重專業」,若既然要尊重,最具體的做法就是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與編輯室公約。

管中祥也呼籲,新聞自主與勞動保障不會是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會是資方主動給予的,他期待蘋果工會要更有團結的力量,展現新聞工作者對自身權益保障的強勢態度,團體協約與編輯室公約才有更大的機會得以簽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