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靖堂 採訪報導
「這是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一刻!」、「早該做了!」這是台灣壹傳媒集團蘋果日報工會理事長蔡日雲與政大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對本月14日勞委會認定編輯室公約屬於團體協約,適用團體協約法雇主不得迴避所作的評價。
11月17日台灣壹傳媒蘋果日報工會曾在「我要蘋果,不要黑手」活動要求資方與勞方簽訂工會所擬定的編輯室公約,但當時台灣壹傳媒集團的舊資方代表曾以編輯室公約不屬於團體協約範疇,拒絕簽訂編輯室公約。隨後,蘋果日報工會遂於上個月27日函請行政院勞委會針對「編輯室公約是否屬於團體協約」進行認定與釐清。
在經過蘋果工會與資方半個月內兩次的勞資協商談判後,勞委會於本(12)月蘋果日報勞資編輯室公約第二次協商隔(14)日,作出決議函。勞委會在回覆蘋果工會對編輯室公約是否屬於團體協約範疇的函文中表示,「蘋果日報工會所提的編輯室公約,條文內容包括工作時間認定、申訴制度、
訴訟扶助及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事項等,為團體協約得約定事項」。
勞委會因此認定,蘋果工會所提的「編輯室公約」是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的書面契約,雖契約名稱未載明「團體協約」,不影響「編輯室公約」在《團體協約法》上的法律效力。
據此,勞委會在回復蘋果工會的函文上清楚指示,蘋果日報的雇主不得逕以非團體協約為由,拒絕與工會進行協商。
對於勞委會此項認定,包括蘋果日報工會、媒改學者與反媒體壟斷民間團體皆表贊同,並在臉書上將勞委會此回覆函廣為分享、傳閱。蘋果工會理事長蔡日雲便表示,這是「這是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一刻!」,而長期關心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的政大新聞系劉昌德老師也認為,這不僅是台灣新聞自由史上歷史的一刻,而是政府這樣的認定「早該做了!」
比起過去,「編輯室公約」儘被認定為媒體內部的自律協約而言,這次由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入法,作為新聞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新聞自主保障,的確是台灣新聞史上值得一書的時刻。
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管中祥即表示,編輯室公約的概念在過去僅僅只是新聞自主,編輯室與資方間類似私人契約的關係。當其時,若發生勞資爭議與資方介入編採自主,勞動保障單位無法介入。他認為,「沒有勞動權就不會有新聞編採與專業自主」。編輯室公約納入團體協約的法律保障,結合勞動權與新聞自主的保護,是保障新聞專業自主的「必要途徑」。
但即使如此,台灣壹傳媒集團三大工會對該集團基層新聞工作者,在本次壹傳媒交易案的權益保障之路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勞委會雖然已認定,編輯室公約屬於團體協約範疇,雇主不得以非團體協約理由迴避簽約,但最後能否將編輯室公約與團體協約納入壹傳媒未來的保障?管中祥說,壹傳媒的新資方曾明白承諾會「尊重專業」,若既然要尊重,最具體的做法就是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與編輯室公約。
管中祥也呼籲,新聞自主與勞動保障不會是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會是資方主動給予的,他期待蘋果工會要更有團結的力量,展現新聞工作者對自身權益保障的強勢態度,團體協約與編輯室公約才有更大的機會得以簽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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